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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首部地方驾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

2011-08-08     来源:青岛早报责任编辑:歆漾

    青岛首部地方驾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

  近日,从青岛有关部门了解到,青岛第一部规范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——《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中。

青岛首部地方驾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

  新规先透露

 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,《征求意见稿》将条款细化具体化,其中对经营者违反条例,多项处罚规定除罚款外还将“吊销许可证”。谩骂侮辱学员和收受学员财物的教练员一旦被发现并证实,个人和驾校将受到处罚。

  对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都将从法律方面予以规范。同时驾驶员培训方面出现纠纷也有法可依了。

  开办驾校的资质要求

  1、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,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、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、教学车辆购置说明等。

  2、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,公示教练员相关信息、教学场地地址等事项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,实行明码标价,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税务票据。

  学员与驾校的纠纷有规可循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“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,实行明码标价,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税务票据。从事普驾培训和从业资格培训的经营者(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)应当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,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。”

  对此,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称,以前因为退费问题,学员与驾校经常发生纠纷,因为无法可依,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。如果该法规实施,以后解决纠纷就有了法律依据。下一步,相关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。

  约束教练员不良行为

 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,禁止教练员从事下列行为:谩骂、侮辱学员;酒后培训或者安排酒后学员驾驶培训;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;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

  今后教练员谩骂侮辱学员或是向学员或明或暗地索要财物等行为,都将被明令禁止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中指出,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资格证的,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。

  小编结束语:对驾校培训方面有意见的市民现在可到相关网站上进行意见提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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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海丰驾校 分类: 政策法规 标签: 法规 地方 青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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